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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公眾獲得優質的社會福利服務,貫徹『以客為本』的精神及加強福利服務的問責性,社會福利署和受資助機構由1999年至2000年度起,分階段推行《服務表現監察制度》。其中包括津貼及服務協議、服務質素標準SQS及服務表現評估。

服務質素標準

  1. 備有最新資料單張,說明其服務的宗旨、目標、服務對象、服務的提供方法,以及服務對象申請和退出該項服務的機制;
  2. 這些資料所用的文字措辭,皆以明白易懂為原則。這些資料可隨時供給有需要接受服務的人士、職員和市民閱覽;
  3. 制定提供服務資料之途徑和派發程序。
  1. 訂立機制,以定期檢討其服務政策及程序。
  2. 於服務政策及相關程序檢討的過程中,提供渠道收集服務使用者、職員和公眾人士對服務政策及程序的意見。
  1. 訂立收集資料與製備運作及活動記錄的政策及程序
  2. 確保定期製備準確的運作和活動報告,並按時呈交社會福利署
  3. 備有明確途徑,讓服務使用者及公眾知悉有關中心的活動及運作資料

為了實行完善的管理方法及有助於向服務使用者提供優質的服務,中心備有:

  1. 職責說明文件
  2. 組織架構圖
  3. 提供資料之途徑
  1. 訂立職員招聘、遴選、晉升及調派、職員僱傭合約及紀律處分政策及程序。
  2. 備有「新職員導向記錄」。
  3. 訂定職員督導政策,定期進行工作表現評核。
  4. 訂有職員訓練和發展政策及計劃。
  1. 確保中心制訂年度工作計劃,並定期檢討、評估中心表現。
  2. 制訂政策和程序以收集及回應服務使用者、職員及其他關注的人士對中心表現之意見。
  3. 確保中心採取改善行動去解決服務表現或質素問題。
  1. 備有制定及確認財政預算的程序。
  2. 備有管理財政資源及監察財政表現的政策及程序。
  3. 備有程序以定期研究提高經濟效益或抑制成本的機會。
  4. 為制定財政預算及處理財務的職員訂立職責聲明。
  1. 知悉所有監察其運作及服務提供的相關法例(包括衛生、安全方面的法例)
  2. 訂明所須程序以確保中心運作及服務提供均能遵守相關的法例
  3. 在有需要時邀請法律顧問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1. 製備適當的政策及程序,並確保經常檢討和修訂這政策及程序
  2. 確保辨識所有潛在的危機,並消除這些危險或作妥善處理
  3. 確保所有職員和服務使用者清楚知道一旦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如何行事
  4. 保存適當的記錄
  1. 讓服務對象明瞭申請和退出服務的政策
    此政策訂明:
    – 中心的服務對象;
    – 中心收納服務使用者的優先次序決定準則;以及
    – 中心如拒收申請接受服務的人士,會有甚麼安排
  2. 備有一套實施程序,詳述中心實施上述政策會採取的步驟
  1. 在政策及程序內包括制定如何評估及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2. 確保與服務使用者有關人士之意見得到考慮
  3. 保存評估服務使用者需要及服務計劃的適當記錄
  4. 每年至少更新服務使用者記錄一次
  1. 確保服務使用者在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
  2. 制定政策和程序,確保服務使用者掌握有關中心運作上可能影響其所獲服務事宜的資料。
  3. 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機會,就他們接受之服務作出選擇和決定。
  1. 訂立政策聲明和程序,保護服務使用者的私人物品,並保障他們不讓他人共用其私人財產的權利。
  2. 在定期會議上通知服務使用者小心保管私人財物。
  1. 中心備有保障服務使用者個人私隱及尊嚴的政策,讓職員及服務使用者得悉有關詳情,並貫徹執行,務使服務使用者之個人私隱和尊嚴受到保護。
  2. 確保中心貫徹執行所訂定保密的政策及措施,且讓職員及服務使用者得悉詳情,務求尊重服務使用者擁有個人資料保密之權利。
  1. 制訂政策,說明接受和處理投訴的方法。
  2. 制訂處理投訴的程序,訂明接獲投訴後回覆申訴人的時限,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以及用於回應申訴人的機制。
  3. 訂立向服務使用者傳達中心處理投訴的政策及程序的機制。
  4. 存備投訴記錄冊,以記錄收到的投訴、解決每宗投訴個案採取的行動和每宗個案的結果;以及
  5. 確保在可行和合理情況下,遵照投訴處理程序行事。
  1. 制定防止及處理侵犯事件的政策和程序
  2. 確保服務使用者及職員能知悉以上的政策和程序
  3. 制定機制鼓勵和支持服務使用者及職員提出對侵犯行為的關注
  4. 讓服務使用者得知他們可提出投訴,而且不會因此而受到不佳對待。
如要查詢內文,請親臨中心與職員聯絡,所有資料祇供於中心內查閱,不能複印或拍照。